我想问一下,和公司解除劳工合同,您好,我工作七年,解除劳动合..
[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规定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标准,即包括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同时也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您提到的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应当计入在内,而不是单独计算。
所以,如果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是2900元/月,并且您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确实是588元/月,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您应得的经济补偿应当是(2900元/月 + 588元/月)× 7个月 = 25060元。
如果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计算方式,或者您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来确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