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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网签可以退房吗

更新时间: 2018-10-24 17: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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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一般都需要网签,网签实质上是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主要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开发商不网签导致后续买房流程无法继续进行,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即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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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网签后不备案可以退房吗
开发商网签后在还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能退房。对开发商不备案的原因要及时跟开发商沟通,因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签后的30天之内,开发商房管局办理备案,一般只要网签了,开发商不会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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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买商品时,商家“搭售”商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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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网签属违约吗?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进行网签的,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和业主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要到相关的房产网络上进行网签和备案,公布在网络上,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地方多卖的情况产生,如果开发商拒绝进行网签的话,是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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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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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网签属违约吗?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开发商不网签属违约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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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经销商与经销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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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网签备案多久时间?
开发商网签备案一般在一个星期左右,对于开发商需要对自己开展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的,是需要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网签和备案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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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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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网签的原因是什么
开发商不网签的原因可能是五证不全,或者是开发商实施了违法行为,被相关国家机构责令不能网签。网签虽然已经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对于那些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是熟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在签约之前,也需仔细浏览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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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经销商与经营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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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相似商标相似,商标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建筑商与开发商打打官司建筑商胜诉,判定执行三百三十万,建筑商欠分包商材料商一千多万,我是工程施工欠款,其他是材料欠款和借款,我能否得到工程款优先受偿还权
[律师回复] 你好,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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