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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12-06 14: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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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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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内涵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产生、变更、消灭三种变化,而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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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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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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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对结果不服,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复议的关系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关于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3、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关于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是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2、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是一种 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 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4、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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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有一些什么内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律师回复]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主要分为两种: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
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
营业税: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不征收
契税:受赠人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
2017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夫妻之间
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最新通知,通知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017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父母与子女之间
问: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原为父亲的,现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儿子的名字,怎样办理变更手续?需交哪些费用?
答:父母子女间可以办理赠与,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到长沙市德政园马王堆路248号住房保障局三楼大厅办理过户手续,私房赠与契税标准是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按1%征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2%征收,对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上)或非住宅契税按4%征收,每平米6元的手续费。
你好。最近我想要收养一个孩子 可是不知道要怎么办理登记 请问有关收养关系民政局登记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之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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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中是明确上述人员,协保可以理解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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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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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内容,这三要素构成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依法享有权利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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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下行政处罚内容和事由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律师回复] 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仅仅依据基本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忽视查清并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必然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违法行为情节是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
基本违法事实是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如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社会危害后果是轻还是重,是否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等等。违法行为情节实际上也是违法事实,但这种违法事实只是作为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如要做到过罚相当、合情合理,就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免除处罚及其条件、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免除处罚的条件
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基本违法事实。基本违法事实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行为情节问题,就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故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二是违法行为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受行政处罚,更谈不上免除处罚问题。
三是必须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或事由。
2.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时,这二年的追诉时效应当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4)情节轻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适用这条规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同时把握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必须轻微。
二是相对人已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罚款处罚的法定事由,再者,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有着法制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因此应当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但在执行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三、从轻和减轻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都是轻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是同类的,但两者有两点区别:一是减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在性质和内容上比从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还要轻一些;二是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而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前者虽已从轻,但没有“轻”出最低法定幅度,而后者一定要低于法定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实际上是自动改正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什么程度应当从轻处罚,到什么程度应当减轻处罚?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经过主观努力,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得以全部消除的,就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经过努力,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
行为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在执法机关调查其有违法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调查发现之前的,处罚应当更轻一些,因为,在调查发现之前就已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表现更主动、更积极,更能体现悔过改正的真实意思。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胁迫、诱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并非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外界力量的强迫而违背其主观意愿所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过错的程度上比其出于主动故意违法要轻得多,因此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行为人在执法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又如帮助执法机关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对其本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5.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事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情节既适用从轻处罚,也适用减轻处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呢?法律没有规定标准,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总体上看,减轻处罚的情节比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行为性质上、过错程度上、相对人态度上更轻一些。据此,如果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从轻处罚还显得过重的,就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如果认为适用减轻处罚过轻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上予以处罚。
在决定从重处罚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内容应当在法定幅度中等水准以上至最高幅度以内。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幅度,就会出现加重处罚。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没有加重处罚规定,因而加重部分是无效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根据行政立法精神和行政执法实际,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等等,都应当认定是从重处罚情节和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免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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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方面形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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