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的权力,但同时似乎又限定了法院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范围。很多法官将这一条司法解释理解为,只有被告符合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条件且原告仅仅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有权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被告无具体住址但有电话联系且拒绝应诉的婚姻案件,法官们普遍采取中止的方式,对于前者一旦被告下落不明持续两年,法院即恢复审理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原告似乎只有被一纸名不副实的婚姻证束缚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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