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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的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方式提起诉讼,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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