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采取逮捕措施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身体健康或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因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进行监视居住。逮捕的条件详见《刑事诉讼法》第79条。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详见《刑事诉讼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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