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债务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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