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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18-08-03 14: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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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单方不续签合同,那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然,劳动者要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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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怎么写?
合同到期以后,如果双方中由一方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需要写类似申请的材料,直接口头表示不再续签就应该可以。双方确定后,不续签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如果是单位单方面不续签,其要向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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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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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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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单位与单位串通,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搜集并提供带有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工作服,具有公司印章的能够体现为公司员工的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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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应该签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是用人单位采取什么样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都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对临时工这个概念是没有界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统一被称作劳动工,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待遇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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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续签合同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合同到期不续签分用人单位不续和劳动者不续,前者有经济补偿,后者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
4、46条规定。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
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现在想与A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的时候原单位A与新单位B合并(托管,具体属于什么性质单位一直未说明)B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在签合同之前签订了一个意向书我于原单位A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0年6月结束,所以匆匆选择了1后,并与B签订合同2继续与原单位A履行合同、照片等,并声明不与B单位签订合同。B单位将我退回至A单位处理。现在A单位要求我自己打辞职报告,并且说多给2个月工资,有3个选择1是本人自愿与A解除合同,但A单位不肯,所以特来寻求帮助。由于现场因素,催促我们签订,在培训结束后需移交一些手续,马上就与B单位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标准)。事后需要培训,如A单位的合同。此时我没有移交,并借用到B单位3继续与原单位A履行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并让在事后处理上要求自己打辞职报告,对这点很有疑问?如何才能与A单位协商解除合同(A单位领导不同意。该意向书的签订是否能作为一个辞职报告并具有法律效应?为什么事后处理还需要本人打辞职报告,只肯多给2个月工资A单位领导说在意向书上选择1就等于与A解除合同了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仍在
A单位,并与
B签订合同,只是签订了一个意向书,在签合同之前签订了一个意向书,有3个选择:1是本人自愿与A解除合同。你的劳动关系即将发生变化。2.B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并不是签订了劳动动合同1.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在2009年12月的时候原单位A与新单位B合并(托管,具体属于什么性质单位一直未说明),B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可以得知原单位A与新单位B合并既是:原单位A与单位B合并,催促我们签订,所以匆匆选择了1后,马上就与B单位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标准)”该份“合同”是意向书,不具有合同效力。3.你和A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A单位领导说在意向书上选择1就等于与A解除合同了,”不具有法律效力。4.要想和A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没有经济补偿。“由于现场因素,一定要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而不能只签订没有法律效力的意向书,合并后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属于公司法上的A+B=B的吸收合并,最好同意是自己打辞职报告,多给2个月工资。5.但是,到B单位
我打算把原单位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单位来,但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断交3年保险这样我该如何办理转保险手续?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宝退休年龄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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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合同到期未续签应该怎么办?
在单位上班合同到期为续签可以申请经济补偿也可以直接离职。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以及规定双方义务的法律凭证。我们签署劳动合同时,都会有固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会到期,因此很多人面临着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大家是可以申请双倍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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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打算把原单位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单位来,但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断交3年保险这样我该如何办理转保险手续?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宝退休年龄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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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把原单位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单位来,但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断交3年保险这样我该如何办理转保险手续?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宝退休年龄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劳动者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而被退回的造成劳动者权利受损,劳动者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时,应作如下处理:由派遣单位主要承担用工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有三:其
一,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协议与用工协议是作为互为依据的整体存在的,考察其中任何一项协议的效力都必须参考另外两项协议。因此在操作层面上,为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三方之间的其他纠纷提供了可能性;其
二,虽然劳动者请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诉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而是基于合同义务产生的请求权之诉。但两诉结果互为依据,如果仅对派遣单位做出处理,而不让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容易产生“一诉息而一诉起”的情况,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其
三,劳动争议专项化审理的发展,为劳务派遣争议中多种纠纷一并处理提供了实现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对劳务派遣纠纷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进行划分,实现一次审理解决多种矛盾的效果。因此,如出现本案中用工单位退回怀孕女职工后,派遣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情形,可判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用工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基于用工单位系因与派遣单位的派遣协议而使用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的直接相对方,故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继续履行派遣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或因其它客观情况,致派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则不宜再判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而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派遣协议的约定,判令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决外服公司与陈某恢复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陈某未提出异议,系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可,故对保修公司的连带责任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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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单位与个人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都是对侵权的对象停止侵害,或者是直接排除这个侵害行为中的妨碍,或者是直接对这个侵害过程中带来的危险进行消除。如果是一些财产侵权,那么就必须要把财产还给别人。或者是直接对这个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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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问题解答如下, 与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双方相互连带更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相互连带的表现形式是法律不限定责任引发主体或者任何连带责任主体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单方连带是指连带责任主体对特定一方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经济强者对经济弱者责任的承担,如担保法中的连带担保。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用人义务;用工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行为,应当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不应连带承担派遣单位的所有雇主责任。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不具有可责难性。相反,用工单位有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等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出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以及分担劳动者受偿不能的风险的考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传统意义上用人单位的义务大部分被分配给了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较少,发生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自然相对较少,且派遣单位合法运行是政府对派遣业管理和监管的重点,派遣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单方连带不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损害赔偿的不充分。
有人对这一修改提出质疑,认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大量使用,而且发展最快的是国有企业,上述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无疑更强,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责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单位,这不利于遏止劳务派遣的滥用,也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确实是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反而强于劳务派遣单位,正是从这一实然状态出发,很多在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时,为了避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区分导致损害的主体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这一点在工伤保险责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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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零散用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劳动者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但是,这些用人单位“忽视”了: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零散用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零散用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零散用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用人单位招聘的零散用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受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赔偿的还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就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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