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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后可以过户吗

更新时间: 2019-12-26 15:50:00
音频内容:

房屋公证后如果符合过户的条件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能否过户,主要是看权属约定是否明确、有无房产抵押以及有无相应政策的限制,如果符合过户条件,均可到不动产登记处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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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后可以过户吗
房屋在公证后还是可以进行过户的,房屋在进行公证时需要公证的人去公证处完善相关信息的书写。房屋过户有几种形式,分别是 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和商品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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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后房屋过户的流程
需要继承的人带着你要继承的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开的死亡证明和他所在的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的继承人证明,还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还要带着你所继承的房产的房产证或者别的证明文件,如果是遗嘱继承,那么还要带着遗嘱,把这些证明和证件都带上去有关的公证部门公证,这是遗产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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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屋屋,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丙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丙三方,不计利息。 3、乙、丙三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丙三方应如期交还。乙、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三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丙方,乙、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丙三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水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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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公证后过户有时间限制吗?
房屋遗产公证后过户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产生继承纠纷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继承人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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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屋顶维修合同书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屋顶维修合同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
房屋转租给乙方居住,由乙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东5单元99号A间居住房屋(已经征得房屋出租经办人郑君的同意),
由甲方将上述承
租房屋全部转租给乙方。
2、甲方在确保房屋及屋内设施无损且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交付乙方。
二、权力及义务说明
1、乙方转租得该房屋后,应当履行甲方同北京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郑州市代理房屋出租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及安全协议(原件已交由乙方保管)而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同样乙方也享有甲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注:编号合同
第五条
第七款中约定不得转租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此条款经与原合同经办人郑君友好协商,转租可不视为违约。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年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日止。甲
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原合同的租期。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如果以上公司不予
配合,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该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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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6月7日李某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给了王某开服装店,双方简单的约定了租期为四年,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租金每年3万元,每年的6月7日付清一年的租金,其他事项没约定。后因生意不景气,2007年7月23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将承租的店面转租给了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租用王某店面房一间,租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租金10万元,租金订立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期结束店面自然收回,并约定未经王某同意张某不能转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2008年11月,张某的因生意一直亏损,便找到王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余下的租金,王某不同意。张某无奈,遂以王某转租店面未经房主李某同意,王某无权出租房屋,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向,请求确认其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租金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店面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乘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对此作出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故王某私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房转租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是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虽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故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店面转租合同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该屋租赁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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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后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有: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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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出的屋屋后如何注销房屋租赁备案表
[律师回复]
1、如果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买卖双亲自房管局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包括签署许文件(申请书、身份证证件、撤销协议书、原合同等)程序:主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地址、原登记备案号、申请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2、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原件)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③双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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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需要公证吗
如今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逐步的呈现老龄化的结构啦,那么老人家的这房子一般都是由子女继承的,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就面临着房产继承以及过户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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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王晓佳律师:
我们是属于迁拆户,迁了10年了旧屋也拆了,下现在想办理新屋的屋契怎么办?(注:旧屋屋契不见新屋图纸也不见)还可以办理新屋的屋契吗?可以的话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准备好必须提交的证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就可以办理回迁房房产证。
1、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2、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必须提交的证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身份证。
3、房产证办理应交纳费用: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交纳。超值部分,按买卖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产权登记费,2000年5月1日按80元/套收取。 
4、房产证下来后,到房地产交易部门交易过户,按照正常买卖的,该交的税的一分都不能少,五年之内还要加收5%营业税,税率共计房屋报价的12%。另外,要注意业主反悔,公证处的公证手续约束力有限。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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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10几年前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因为患了癌症所以打算将房子赠送给我继承,想问问相关的律师,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赠与,房屋赠与买卖和继承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首先,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接下来,继承人需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区公安局办理自己的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需要携带上述的材料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房产证.土地证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房产证明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被继承人还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存在,申请继承房产的继承人还需要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同意书才可登记办理房产过户。
父子间房产过户手续(父母在世的情况)
父母在世时,也可以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子女的名下,具体有两种操作的形式: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这种方式与咱们的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办理方式是一样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的赠与书,之后,赠与书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父母与子女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中心进行房屋赠与过户手续办理的登记。
3.虽然只是赠与,不存在交易,但是房屋过户手续一般都是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所以第三步,便是交纳相关的税费了,交纳完成之后领取到凭证。
4.父母与子女再次来到房管中心,凭相关凭证和材料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取到新的房产证。
房屋有预查封,房屋可以申请房屋预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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