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的人没有办法没有能力去清偿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向他的父母来主张,要求父母来偿还。
一般来说,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中,我们是无法向债务人的父母来主张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就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18岁以上的人和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收收入来养活自己,这样的人我们都是视其为成年人,这样的人是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那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自己来承担。
因此如果说是因为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导致欠款人无法偿还欠款的话,那么我们是无法向父母来进行追偿的。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作为债权人来说,就应当尽量向债务人以及其父母进行协商。因为在很多的时候,债务人在无力还款的时候,其父母还是会帮助其承担部分债务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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