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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时间划定

更新时间: 2021-03-13 17: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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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时间为线索,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992年《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双方确实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成立事实收养

1992年《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
对收养的形式要件规定也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程序:1.登记程序,2.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和公证并用程序,3.书面、登记和公证并用程序。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所以,从1998年以后,所有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不再认可事实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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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有什么情形,如何解除事实收养
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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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收筹划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税收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税收优惠是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政策的范畴。
1.营业税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础之上,经过转移、取消和合并之后,最后形成以下八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讯业。
(4)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
(6)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业。
(8)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
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
一些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规定。对于不同的行业,国家还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等。
2.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业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司法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文化部门的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
(2)所收的费用由、司法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3)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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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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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划分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独占许可合同。
(1)、系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
(2)、根据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2、独家许可合同。
(1)、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
(2)、许可方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3、普通许可合同。
(1)、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权。
(2)、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的利益。
4、分售许可合同。
(1)、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
(2)、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使用费中提成。
5、互惠许可合同。
(1)、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
(2)、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6、强制许可合同。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2)、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无法去论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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