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因此,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纳税人申请后,由办税大厅受理最后税源管理部门核准,承诺时限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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