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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6-01 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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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13条,主要特征有以下三点:

(1)客体方面,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看,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从主体方面看,是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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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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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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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冒用未注册的商标,现在被抓到了,冒用未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
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权性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作为规制依据,但却实实在在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限制竞争方面,也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新现象,如4S店强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2012年,广西工商机关就查处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虚假宣传行为也从单纯的对商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扩展到对企业自身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如夸大员工数量、代理商级别等。商业贿赂行为则由传统的产品制造业向医药、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延伸。
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广州工商机关就查处了违法注册与“雅诗兰黛”商标相近的“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破坏性
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冒用未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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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条件如下: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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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处罚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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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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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1、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上述第
(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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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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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故意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于“相同的商标”和“使用”的理解,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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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可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未遂的情况,且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还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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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定义不同。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属于一种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两者的危害性质不同。3、两者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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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主要特征和主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是怎样的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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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第一,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并未将侵权商品的出售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 第二,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中的规定涉及到“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种情况,并且有不同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此处表明即使商品并未销售,只要它所涉及的侵权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同样构成本罪。再次证明,侵权产品是否销售以及销售数额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因此它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分公司有什么特征,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公司有什么特征,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公司有什么特征,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
一、分公司主要特征如下: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公司注册地址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有多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办事机构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不同,确立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该公司的住所便是该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
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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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且法院会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至于罚金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做出判决,之后罪犯被移送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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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类中性质最为接近的犯罪。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故意犯罪,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这一犯罪对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为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对于这种情况,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处理,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吸收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既假冒多家注册商标又销售多种不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经地构成不同的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参与销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里,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4)定罪情节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是否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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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注册商标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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