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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2018-09-26 10:07:12 740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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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音频内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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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工程款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可以,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最好的数额就会相差很大,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款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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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个人能主张权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个人能主张权利吗问题解答如下, 又不将中间环节的其他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缺了中间一环、分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承揽人、分包过程中、付款情况,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清偿责任都仅限于各自的欠款范围内、分包人,显然需要中间环节的人被追加进来。另一方面,就需要查清他们的相对人及与相对人的结算,是只能向上一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即建设单位)追讨工程款。要排除怀疑,其对象是发包人的施工合同相对人。这里的“欠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上游的非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转包人。这就需要主动审查,先得查明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人的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这些人是一环连一环的。在层层转包,还是可以向上游的所有转包人。当然,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般是施工总承包人,这些“欠款”的相对人都是各自合同的相对方、总包单位及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可能会产生多个实际施工人。那么,则处于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无论是发包人(业主)、发包人作为被告即可呢,是否实际施工人只要将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以及总承包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需要将各环节的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来实际施工人应有权向与其承建工程有关的所有上游的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时(包括诉讼中)未必能清楚地知道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游分包人或转包人,则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否定实际施工人及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在涉案工程中的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身份,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就无法联络上最终的泉眼――发包人(业主),确定有关事实,因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即业主)追讨工程款。因为实际施工人如果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也会怀疑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可能串通捏造有关的合同及施工事实,要让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要查清他们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是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答案应是“否”,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追加,实际施工人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如果与总承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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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工程款可以
实施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实施施工人要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法官根据证据作为参考来作出合理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一审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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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或者申请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您好,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保护。”
(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规定,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可予支持。”浙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因承包人过错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拍卖的以外。”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各地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9条规定,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人民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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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缺陷可以主张误工赔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施工缺陷可以主张误工赔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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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未给付的主张能否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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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给付能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承包合同不付工程款,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或主张适用违约金就不能计付利息的,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1、建筑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当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当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利息是被拖欠的应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即利息是根据工程款必然可以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违约金,两者不能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由此可见,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  当然了,对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发包方如果认为其违约金过高的,是可以依法要求调低,并不是承包人主张赔偿多少就必须赔偿多少的。要是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总金额大,最好找过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很多时候总金额一个百分点的变动,就足以支付律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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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施工缺陷可以主张误工赔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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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举证法人主张不给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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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这是由于无效合同不仅自始无效,且合同的内容也是无效的,故此即使一方合同当事人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谓的守约方也没有资格要求对方向自己承担支付违约金等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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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能主张工程款吗?
[律师回复] 依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无效后,对已经取得的财物应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但是,建筑工程与其他财物不同,无法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经济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工程完工状况,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达到验收标准的,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就丧失利用价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对于由此带来的损失,应按照过错程度,由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即使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毕竟付出了劳动,只要工程符合验收标准,能够达到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参照合同价款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实际应付价款,这样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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