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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19-12-18 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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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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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说每一起政府征地引发公民不满的案件都要交由法院进行判决肯定会让司法的资源因为琐事的纠纷而浪费掉,再加上很多法官在面对这些行政方面的征收工作是非常不了解相关规定而会让判决出现不专业的情形,所以就专门设置了专业的征收工作的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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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针对征地补偿这块还有一个争议裁决办法,我想请问一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啊,说实话现在老家这边正需要类似的资料进行参考呐
[律师回复]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裁 决
  第十八条 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根据调查的不同情况,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县(市)、区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事实认定准确,标准合理的,决定维持;
  
(二)县(市)、区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事实认定有误,标准不合理的,决定变更或撤销。决定撤销的应责令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调查确认。
  第十九条 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作裁决书,加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二条 裁决机关应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裁决结束后,裁决机关应将与裁决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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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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