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包含)--60周岁(不包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 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 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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