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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是否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

更新时间: 2018-10-13 18: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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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可以争取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下判决归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抚养,不会直接由爷爷奶奶抚养,但在父母不具备抚养资格,而爷爷奶奶有能力抚养的,可以向法院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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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可以争小孩抚养吗?
爷爷奶奶的抚养权,应在孩子的父母双亡,或不能抚养的前提下才能取得。如果孩子的父母有一方健在并且愿意抚养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就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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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可以争小孩抚养权吗
爷爷奶奶是有争取小孩子抚养权的,但是要确定孩子父母不在的情况下或者是父母的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就可以进行实施;抚养权只要一旦可以争取,那么就必须要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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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的爷爷奶奶能争取吗
[律师回复]
扶养权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经诉讼变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一)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备案。
(二)诉讼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只需要去备案后,就可以变更抚养权了。但是如果对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产生争执的,可以直接向,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但是,在向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后,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收入证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红收入等项。收入证明应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工资条加盖财务部门章。 上文就是关于如何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简单介绍。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父母在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谨慎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向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人提供相应地证据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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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可以争小孩抚养权吗?
爷爷奶奶也是可以争小孩的抚养权的,虽然说子女最好跟随的是父母一起生活而不是更疏远的长辈的,但是也有些家庭父母本身就有感情的问题而将孩子交给了他们的父母,这就导致了夫妻离婚之后爷爷奶奶会出面认为跟随他们生活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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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爷爷奶争小孩抚养权对吗?
离婚爷爷奶争小孩抚养权对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爷爷奶奶完全是可以进行孩子的抚养权当中的争夺的,子女如果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的话,是可以作为抚养权判决的优先条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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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亲生父亲没了,和母亲生活,爷爷奶奶可以争取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去你们镇里面或者县里面的民政局问一问。 能不能办理孤儿证要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孤儿证的条件。 一、孤儿的认证: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当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二、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 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三、孤儿的审批程序 可由本人(无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代写)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提供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填写《孤儿社会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当地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收回《孤儿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1、已年满十八周岁的; 2、被依法收养的; 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有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4、户口已调离的。 也就是说,办理孤儿证除了需要医院出具你父亲的死亡证明外,你还需要到公安机关查询你母亲的户籍资料,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失踪人口宣告死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教育部门对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符合上学条件的,要按时接受入学,免收学杂费和教材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各地可能会有不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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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孩子父亲去世了,母亲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过继和扶养一样吗?孩子现爷爷奶奶扶养,等爷爷奶奶年迈以后没扶养能力了,孩子妈妈还能不能争取回来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如果可以协商的话,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即可;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的,就需要满足法定的变更条件,包括有抚养权一方有疾病、有恶习等情况。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第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这里包括了三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1.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2.是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虐待子女行为严重的应以刑事犯罪制裁),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3.是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准许。第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项规定,与第五条规定相响应,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提出要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能够很好地抚养子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应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第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以概括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未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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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可以争取抚养权吗?
爷爷奶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争取抚养权,实际上爷爷奶奶的抚养权应当是在孩子的父母双亡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取得的。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在《民法典》第27条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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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姐姐和他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姐姐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是遭到了丈夫的拒绝了,我姐姐为了抚养权起诉到法院去了,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想要抚养权,离婚爷爷奶奶争抚养权可以争夺吗?
[律师回复]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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