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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