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的情况很多。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谁去就签谁的名字,即自己的名字。
代签字必须经过授权,比如有合法委托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的),或者有法定代理权(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你自己的名字。
如果无授权委托书的,签谁的名字都没有效力的。当然,如得到委托人事后的追认是有效的。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分公司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他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呢?要分三种情况来进行讨论。第一如果分公司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那么他对外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第二,分公司事前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对外签订了合同,但是事后得到了总公司的认可或者是追认。那么也是有效的。第三一种情况就是分公司事前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事后其合同也没有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或者追认。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其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效力。这个问题要分几个阶段来看。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合同还没有成立,也就并没有生效。第二种情况,就是合同成立生效了,但是还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死亡,这种情况合同怎么办呢?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不再履行了,因为履行的主体已经死了,就是嗯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
第二种情况,第二种呢就是合同签订。那成立生效了,已经开始履行了,但是还没有履行完毕。这个时候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呢?就看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一方,当事人他有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如果有承受人,那么就承受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该合同就行了。如果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合同也就终止履行,不再履行了。第二种情况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一方当事人死亡,那这种情况就更不受什么影响,实际上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经履行完了,这个时候和一方当事人死亡,对合同没有什么影响,它是有效的,而且已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造成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