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赡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并没有对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进行规定,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赡养费数额会参考当地的物价水平、老人实际的生活花销、老人是否有退休金或是其他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支付能力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当然,不仅是物质上的赡养,精神上的赡养对老人同样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在物质上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的同时,也要关注老人的精神健康。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个义务包括物质支持和精神慰藉;
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参考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自己的收入,各子女的收入与负担能力等相关因素;
在有多个子女,而被赡养人只起诉了部分子女时,未被起诉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考虑赡养费数额时会予以扣除,此外,并非各子女按照绝对均等的数额支付赡养费,各方的收入情况、经济负担能力会予以考虑;确定好赡养费数额后,物价上涨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要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参考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自己的收入,各子女的收入与负担能力等相关因素;
在有多个子女,而被赡养人只起诉了部分子女时,未被起诉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考虑赡养费数额时会予以扣除,此外,并非各子女按照绝对均等的数额支付赡养费,各方的收入情况、经济负担能力会予以考虑;确定好赡养费数额后,物价上涨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收养小孩即领养小孩,依据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