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怎么折抵呢?他说被判处管制的,那么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为监视居住他不是完全限制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他是部分的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他的折抵情况就不一样。所以说监视居住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执行的,监视居住的是要折抵相应的刑期的。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是五个方面的规定。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那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逮捕,也就是收监要坐牢。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
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
有以上情况的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是可以对这种被执行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