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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2021-03-09 16:24:15 664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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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6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于保险法规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保险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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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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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2、协议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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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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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有什么形式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协议解除,也就是我们说的意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单方面都是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而在协议解除的时候,则往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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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在孩子小时候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也有签订的保险合同,请问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2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问一下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问一下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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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协议解除,也就是我们说的意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单方面都是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而在协议解除的时候,则往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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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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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
1.约定解除权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事后约定的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解除权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
4.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而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 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 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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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保险合同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的义务。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并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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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
1.约定解除权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事后约定的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解除权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
4.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而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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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
1.约定解除权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事后约定的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解除权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
4.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而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我朋友买了不适合她自己的保险,现在打算解除保险核桃,她想知晓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几种呢?
[律师回复] 你好,通常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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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的几种形式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协议解除,也就是我们说的意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单方面都是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而在协议解除的时候,则往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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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请教一下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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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区别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认定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而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罪作出规定的,但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如何表述与概括,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学术界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概括出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是: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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