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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