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项下有三项费用,但是根据所负事故的责任不同而有区别的: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有责) 100元(无责)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有责) 1000元(无责)
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有责) 11000元(无责)
其中交强险中所包含的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由商业险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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