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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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