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买卖双方资料,填写管理制式申请表,报评估,交纳评估费;
资料提交管理审批,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通知客户到管理面签,管理进行复审;
审批通过后到公积基金管理签担保合同,交纳担保费;
贷款批贷后,通知买卖双方过户;
拿到新房本后办理抵押登记,见抵押登记受理单管理放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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