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包含以下大的三个方面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立案。
第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决定程序。决定程序。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案件重大复杂的要听证。
第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拆报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主管部门要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强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成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程序】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章建筑强拆,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就不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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