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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 2020-05-26 15:21:58
音频内容: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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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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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从《公司法》中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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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票上市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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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有效遗嘱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遗嘱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仓储合同需具备主要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需具备主要条款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需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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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包含什么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其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其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三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其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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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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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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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是股份公司,经营期限三年以上并且无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三千万以上,并且连续三年净利润在三千万以上。另外,股份公司还应当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在准备上市之前,应当准备好文件,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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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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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观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身条件: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的住址证明
4、稳定的收入证明小额贷款银行申请资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贷款的步骤/流程/手续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申请贷款时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小额贷款,是由指定银行发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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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要具备什么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其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其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三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其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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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需具备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票上市需具备的条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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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展会优先权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代理人应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做到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超出首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
多份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只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复印件,并应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请文件上。
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转让证明文件。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我国申请人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如以在我国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申请,则应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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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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