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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4-15 14:28:06
音频内容: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

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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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哪些?
通常驳回裁定就表明当事人可能超过了他的起诉期或者是在起诉书中错列了被告并且没有进行及时的变更。或者没有直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让他应该选中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代为诉讼或者进行了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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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想驳回申诉,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驳回申诉裁定书是怎么写的,情形有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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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起诉的主体不适格。2、状告的对方当事人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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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后,原告再次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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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后,原告再次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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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驳回起诉是败诉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驳回起诉是败诉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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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为了维权起诉了他那小气贪婪的老板,结果不知为何被驳回了民事裁定书。因而想问一下,劳动争议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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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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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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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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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司最近破产了,经营模式出现了问题,所以想知道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情形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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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驳回裁定,如何抗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有相应的要求,不是想要提起抗诉就能够提起,具体怎么样提起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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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的起诉有哪些情形
裁定驳回的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主体不适格或者是被告不明确,如果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不是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到民事诉讼的请求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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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弟弟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被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给驳回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 议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决定驳回行政 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形:
  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该情况下,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说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才是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某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政策有异议,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该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来作出解释,不是海关的法定职权,于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该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在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是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海关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除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否则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迟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意见,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海关缉私部门知晓后,为避免激化矛盾,匆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况即不能视作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 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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