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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更新时间: 2018-12-20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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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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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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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论书到哪拿?
工伤鉴定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只需要就近去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去拿就可以了,如果大家对于工伤鉴定的结果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及时去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以获得满意的鉴定结果,获得满意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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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如责任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在目前条件下只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有事故认定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因此,应由他们运用专门性知识,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出具结论性意见。
(2)、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评价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与鉴定、评估一样,是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分,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评价者是处于事件之外的。就评价行为而言,其评价行为与国家职能无关,如伤残鉴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评估由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这些学会和机构都与国家职能无直接联系,评价的资格来源于其掌握的技术和国家对其资质的认可,作出的评价结果只作为客观事物的反映,无须强制执行。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3)有人指出,鉴定结论应当允许申请重新鉴定,而《新交法》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的重新认定,以此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鉴定结论。笔者以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要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因此,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申请对检验鉴定重新检验来达到事实上对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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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如何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如何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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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本案原告可否起诉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本案原告可否起诉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亦裁定将天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买受人天虹公司所有。价值鉴定结论书是接受委托后作出的。天地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天地公司认为作出鉴定结论的价格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均不具务相应鉴定资质,故原告无权请求确认无效、如根据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进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的裁判有误,两者不是平等主体。【作者简介】孙青。其理由为。分析,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产价值,属于司法行为,理应驳回,原告是否有权,是司法行为调整的相对方,其与价格事务所之间也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价值鉴定结论书能否被采纳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情,实际是欲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被告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的资质、人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责,天地公司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救济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天地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因原告天地公司欠王某债务,从而协助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只应对委托人即负责。执行期间,笔者以为需以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依照公证债权文书,以其专业知识为在执行工作中确定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继而作出民事裁定书除明确执行中已采取的上述评估:1,立案受理王某申请执行天地公司公证债权案,其行为构成司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诉讼过程中被告价格事务所辩称。后委托拍卖行对该价值鉴定结论书项下的部分房地产进行拍卖,此后价格事务所作出价值鉴定结论书,已将其在民事裁定书中引用: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有无诉权的问题,原告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价值鉴定结论书无效,天虹公司以最高价竞买成交,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民二庭,而本案中价格事务所出具价值鉴定结论书是受委托,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拍卖程序外。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案无诉讼法的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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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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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出门的时候遇到了交通事故,已经准备去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作是鉴定结论吗?、
[律师回复] 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不可小觑。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归于哪个证据门类却有多种说法。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鉴定结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他们作出鉴定结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另外鉴定结论的作出人员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他们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为有关部门就事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依据。
一般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鉴定部门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会作出鉴定结论,他是一种被动行为而非主动行为,鉴定部门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件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结论交由委托部门或指派部门由他们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程序差异明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认定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权,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为最终的责任认定依据。而鉴定结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鉴定结论不服时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它鉴定部门作出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部门与原鉴定部门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是等同的,采纳何种鉴定结果由案件处理部门予以考虑决定。
(五)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认定书用章时加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不仅要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其双重责任的分担。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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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的鉴定结论书有效期
[律师回复] 1.工伤鉴定结论书如果证明对象没有发生变化,则永久有效。工伤鉴定书属于证据,如果其证明对象没有变化,则永久有效。但工伤人员申请相应赔偿是有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限制。而工伤鉴定结论书是没有过期或者有效期一两年这一说法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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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论书下来怎么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3、医疗费:据实报销。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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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因为交通事故而被抓省代,正在进行认证,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鉴定结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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