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在法院诉讼的,在适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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