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这是以前所谓唯一住房不可以被拍卖的依据。但是要注意的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同时2015,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即使未设定抵押也可以执行了。即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所以,你如果是将房屋抵押借款,是一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没有抵押,只是借钱还不了,2015年5月5日之后,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