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定罪根据。挪用公款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所以挪用公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款。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的使用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公款达到一定金额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即暂时使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