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