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和所有者,股东的权利是分享公司合法经营获得的收益,但同时股东也应承担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但在具体实际中,有些缺乏责任感、以金钱至上的股东对公司没有主人翁意识,当公司遇到困难或者危机时,不是想法设法共度难关,而是抽逃资金、一走了之,那么,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无权代理的情况,对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效力如何得以实现都是值得讨论的。为了化解实践中的疑问,公司法解释无权代理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无权代理的效果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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