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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3-09-21已帮助61500人
本专题详细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表现、认定,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量刑、赔偿,以案例的形式来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辩护技巧。
01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就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随着商业竞争的激烈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当然,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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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罪,如果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它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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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

一些不法分子在高利益的诱惑下将一些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别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在我国《刑法》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如果当事人被别人举报,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后,可以立案吗?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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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商业犯罪也愈演愈烈。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使用,因此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小编具体介绍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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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犯罪人用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非法披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犯法行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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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

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各商业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很激烈的。有些甚至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来谋取利益。当然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甚至还会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小编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让大家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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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侵犯商业秘密具有几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几种表现形式都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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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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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民事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计算方式大致相同: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注意到顺序和商标、专利不同,首选的方式是被侵权人的损失。下面分析具体运用:

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

一般来说,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应当充分的考虑以下因素:

(1)研制开发成本,包括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必须将该部分成本计入实际损失。

(2)现实的利益损失。使用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竞争优势,即权利人对将来利益的合理预期。在因为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易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来的竞争优势的丧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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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侵犯商业秘密案之被告人汤振华父亲汤厚钧的委托后,指派王迎庆律师作为被告人汤振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依法会见了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的被告人汤振华,在征得被告人汤振华本人同意委托本辩护人为其辩护后,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汤振华的案件陈述,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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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免责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

(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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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处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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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本是属于商业行为,但由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比较大,同时也对经济秩序的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刑法第219条当中,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吧。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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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情况简介:山西省运城制版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广东省东莞东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上均属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在运城制版集团公司的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共同控告反映人和反映人所在的公司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而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控告人的控告后,既不对控告人与反映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性质上做认真分析、正确认定;也不对双方各自研发的产品机型进行全面了解,做基本的技术鉴定;而是一味的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置国家的法律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于不顾,超越管辖权限,对反映人进行立案、侦查、逮捕、通缉、并查封和冻结了反映人所在公司的账户,使反映人所在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并造成巨大损失;而令人同时感到不解的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面对盐湖区公安分局的这种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仅未能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进而对反映人做出批准逮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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