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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健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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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件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我的价值:代理被上诉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
张XX、周XX等敲诈勒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张X2的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张X2不符合恶势力成员认定标准,不是恶势力成员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认定张X2只参与了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不是张X1、丁XX、马X、刘X、夏XX、王X恶势力团伙的成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2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少刑 被告人
姜XX与周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姜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周XX及妻子吕XX退还姜XX购车款95000欧元以及212281元人民币。
胜诉 原告
刘XX与张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刘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刘XX的执行异议请求,停止了对刘XX所购房产的强制执行。
胜诉 上诉人
罗XX与文XX借名购房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罗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文XX承认了罗XX借名购房的事实,同意将案涉房产过户至罗XX名下,并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 原告
XX汽车销售公司与XX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成功为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免除了600万元的给付责任。
胜诉 被告
XX建筑集团与XX工程公司、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驳回了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只判决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现场遗留材料款、租用发电机费用、停窝工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共约670余万元,并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成功为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免除违约金和其他各项费用约680余万元。
胜诉 被告
司XX寻衅滋事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司XX的辩护人依法为司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司XX的5起犯罪事实中,只有1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余4起则不构成犯罪。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司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少刑 被告人
张XX与XX县、市两级政府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张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为张XX提出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张XX承包期限内,未查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即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张XX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胜诉 原告
王XX开设赌场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依法为王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少刑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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