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集团与XX工程公司、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的价值:本律师作为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驳回了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只判决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现场遗留材料款、租用发电机费用、停窝工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共约670余万元,并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成功为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免除违约金和其他各项费用约680余万元。
胜诉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