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陆XX与北京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商)初字第101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宫殿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男。


委托代理人宫殿安,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XX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陆X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



书 记 员  贯XX


  • 2014-11-19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