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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与王X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京0108民初6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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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0957号

  原告:王X1,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X2,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博,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1诉被告王X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博、熊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X2承担赡养费(从王X1满60岁开始至以后的),每月支付1000元;2、请求判令王X2将堆在我家门前的废弃物垃圾清走;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2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生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成人。儿子于2004年结婚,我一直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中XX院内,我住在北房的东屋,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北房西屋。王X2于1997年结婚,嫁入门头沟区东山XX居住,2004年与第一任丈夫离婚。2006年怀孕,与现任丈夫(张家口人)再婚后,一家三口(王X2、其子、其夫)住到我家中XX院内的北房东屋,我住到了隔壁房间。当时王X2说是暂住娘家,以后买房后就搬走。三个家庭,在一个房檐下共同住了两年,我觉得不方便,2008年我在宅基地外东边盖了三间平房让王X2一家三口居住在那,王X2一直说暂住,等买房后就搬走,可是一直住着不走。从2008年到2019年5月王X2一家三口一直免费住在我所盖三间平房中达11年之久,期间一直未尽赡养义务。这期间王X2不但不给我一粒粮食,就连过年过节、平日里都不来看我一眼,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说,走个对面一家三口都不和我说话,形同陌路。还经常制造家庭矛盾,借故不让我过好。在2014年我妻子去世,由儿子出钱安葬。2015年王X2要将其丈夫的户口从张家口迁到我的院内,让我去签字,我拒绝签字,之后王X2在没有得到我的允许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字将其现任丈夫的户口从张家口迁出,落到我西埠头村中XX院内。2017年因我向王X2提出要之履行赡养义务,王X2不但不履行,反而骂我,并还报警说我骂她,警察来后了解情况后告知,关于赡养和伪造签名问题我可以起诉长女。2019年5月,王X2从我家搬走,所需贵重物品全部搬走,但却将房子落锁不让我入屋。我透过窗户玻璃看到屋内留下废弃物及很多垃圾,在6月、7月,我让人分别两次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王X2来还钥匙并清理房屋,王X2均没有来,置之不理。我忍无可忍,于是在2019年9月22日砸开屋门锁,看到屋里尽是垃圾,一片狼藉。我请邻居及村委会人员前来观看,并将垃圾清理出屋至门口,从中午一直清理到晚上,当日,我请求村委会通知王X2来清理门口的垃圾,王X2自己不清理,也不让村委会清理,说垃圾和废弃物是她的私有财产,还报警来抓我,谎说垃圾里有一万块钱丢了。警察来后说管不了她不赡养的事情,我只有起诉她。直到今日,我房屋门前还堆着一堆垃圾。我快七十岁了,门口垃圾成堆,造成我出行不便。王X2作为女儿,以上做的种种事情,给我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王X2这是在身心上虐待我。我含辛X苦把她养大成家,只求安X终身。综上所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X2辩称,不同意王X1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我不是不赡养老人,是没有能力赡养老人,我月工资仅2300元,每月房租约2200元(不包含水电费等),还要抚养孩子、交纳学费等支出;第二,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堆在王X1家门口的物品是我生活必需品,包括一些柜子、煤气灶等,不是王X1所说的垃圾,且因我没有住房,在外租房面积小,没地方放,我还想回去居住;第三,王X1有退休金,不属于无生活来源,且王X1妻子死亡时的赔偿金也在王X1手中。现我同意每月最多给王X1200元-3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X1与魏X1(2014年去世)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女王X2,子王X3。王X2一家与王X1共同居住一个院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后王X2一家搬离。庭审中,经询问王X1认可自己每月退休金2300元-2400元,还有10万余元赔偿款,王X2称自己每月收入2300元;就王X1第二项诉讼请求,王X1同意将王X2物品存放院内它处。

  本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X2系王X1之女,当其父王X1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王X2对王X1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考虑王X1现实情况,同时考虑王X2实际收入及家庭负担情况,王X1主张王X2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过高,对此本院酌定为300元。王X1主张从满60岁开始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X1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但王X1同意将王X2物品存放院内它处,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希望王X2摒弃前嫌,感念父亲养育之恩,努力促使父女关系向好的方面发展,使父亲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2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起每月给付王X1赡养费三百元;

  二、驳回王X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王X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X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沙月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XX


  • 2019-11-07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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