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追偿权纠纷-为当事人追回多付工程款70余万元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1)冀09民终61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海侠律师
承接案件后,我梳理双方关系以及双方账目往来,以追偿权为由对于多付工程款进行追回,最终大获全胜。

案件详情

    一、案件信息

    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XX律师。

    被告一:孙xx,男

    被告二:孙xx,男

    被告三:郭XX,男

    二、案件事实

    原告承包位于河北省任丘市某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三被告,并按时向三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并未及时如数向工人发放,后原告代替三被告向其工人垫付劳务费727479元。因三被告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工人支付工资,原告代其支付后,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笔费用,但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三、案件难点

    因原被告并未就该工程的分包签订书面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解其是原告公司的员工,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陈述与原告约定月工资2万元。

    经过原告方提交的工程量明细、工程款支付记录、以及证人证言,法院最终认为:原告陆续向被告转款数百万元,被告均收到原告方支付款项,但其未将款项支付自己工资,而全部用于发放其他工人工资,不符合雇佣关系中雇员以获取工资收益为目的的特性,且原告向三被告付款的数额次数、时间等亦不符合支付雇佣工资的相关特征,故三被告所称的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另外,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结算或支付工程款,且证人证言表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除了工人工资外还有被告的利润,故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代付工资款727479元,如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简评

    在建筑工程领域,很多承包人将工程承包后,并不亲自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或者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并自行负担工程管理。很多实际施工人,在从承包人处领取工程款后,并不如数按时发放给工人或者材料厂商,而是自己私吞工程款,甚至是携款跑路。导致工人工资无处领取,材料厂商无处索要材料费,工程的承包人因其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但因实际施工人为工程的实际参与者,已经获取工程的利润,应当负担该笔费用,承包人代为支付该笔费用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如数追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际施工人认为自己不向工人支付工资或者不向材料厂商支付材料费,有承包人代其支付,但殊不知,法律讲究公平正义,承包人代为支付后,依然可以向其追偿,实际施工人不可能只获利,而由他人替其买单。


  • 2021-10-18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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