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信息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建筑面积230平方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XX**大新纺织**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房屋租赁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共计3年8个月,约定租金每半年60万元,被告自2018年10月起,一直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截止2020年1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总计XXX.84元,双方协商后,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于2020年5月1日前完全清偿,若被告无法按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偿还款项,需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为实现本协议权利而支付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仍未支付租金。
三、案件难点
被告未出庭,但在庭前谈话中辩称,认可所欠房屋租金费用,不认可其他费用,主张签署还款协议时,被告没有详细看条款,故对律师费、违约金等均不认可。最终法院缺席审判,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