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张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

  • 房产纠纷
  • (2020)冀10民终41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刘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刘XX的执行异议请求,停止了对刘XX所购房产的强制执行。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X1X民终4X3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案外人):刘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X。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沈XX。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刘XX以总价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沈XX的房产,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XX就与沈XX约定了先支付首付款70万元,待过户后再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随后,刘XX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并装修、入住,但不久,该房产就因沈XX与张X之间的借贷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

    刘XX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于是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刘XX只得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也被驳回,刘XX遂依法提起了上诉。

    律师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买受人享有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刘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刘XX的执行异议请求,停止了对刘XX所购房产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丁XX

    审判员:汪XX

    二0二0年十月三十日


  • 2020-10-30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