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17岁,女方17岁,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分手后女方告男..
[律师回复]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即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如果两人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那么即使分手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构成强奸罪。
但是,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不论男方是否知道女方的实际年龄,根据法律的严格规定,男方都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在您描述的情况中,既然双方都是17岁,并且是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强奸罪。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情况违背妇女意志,那么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是否构成犯罪。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和情况,包括双方的年龄、性行为是否自愿、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等因素,来做出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