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
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
刑法新增设的
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