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对一方明显不利,如钢材
购销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在履行期内翻倍。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
他们的区别在于,
首先,引起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
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
其次,评判基础不同:情势变更原则是
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