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
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6、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7、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