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分割,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看:
一、房产增值部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
房屋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一方父母出资
买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