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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 2022-06-08 09:45:30
律师解答: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简单来说就是共有产权房低于市场价,政府和购房人各持一定比例的产权,房屋的使用权归购房者。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3、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哪些人不可以申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
⑴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⑵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⑷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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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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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1、配偶(结婚需满 1 年。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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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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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申报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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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共有产房首先必须要满足申请的所有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是不能单独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并且一个家庭要想申请共有产权房,必须要符合当地的申请条件,而且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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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怎么走 带好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咨询、申请。 共有产权房的申购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住房60%或70%的产权。一旦购房家庭想进一步借助市场改善居住条件,可在满规定5年限之后,将拥有的产权出售(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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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继续承租问题一般租赁合同中的共同居住人享有租赁继承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权利。但是在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公租房作为一项财产权归属政府所有而不属于个人财产,自然人不能私自享有和继承。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一)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三)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哪些家庭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哪些家庭不得申购共有产权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购共有产权房: 一、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年以内的; 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产权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哪些家庭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哪些家庭不得申购共有产权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购共有产权房: 一、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年以内的; 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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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必须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申请的家庭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住房限购的条件,而且家庭成员当中是没有住房的。除此之外一个家庭是只能购买一套共有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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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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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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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益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冲突、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故难以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只能适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基于过错原则,破产法规定,补充申报债权者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共益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非个人过错,而是因债权发生的时间在后,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必然会出现有的共益债权因属即时清结债务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权却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才能获得清偿,人为地制造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提供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可行的。债权申报需一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权可能发生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括紧临破产最终分配前的短暂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权因发生较晚,或属侵权债权而当事人尚未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可能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要求随时清偿,如发生争议,则诉讼解决,无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共益债权必然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明共益债权也须经与之不相干的集体债权确认程序确认,个别清偿债权应个别确认。共益债权由管理人发生,或在管理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故其通常均知情,即使是侵权债务,管理人也是直接的当事人,完全具备确认债务的条件,无需经集体债权确认程序解决。“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至于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立法是通过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职权,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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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在南京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二、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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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3、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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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怎么走 带好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咨询、申请。 共有产权房的申购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住房60%或70%的产权。一旦购房家庭想进一步借助市场改善居住条件,可在满规定5年限之后,将拥有的产权出售(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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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个南昌市的农村户口,现在跟妻子一起进城务工现在就是在外面租的房子每月房租也贵现在听说国家有政策支持可以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房,所以就想咨询一下有关公共租赁房的相关问题,那么有关南昌市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是怎么样的需要些什么手续呢?
[律师回复]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1、常驻人口:
一、户口条件:具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具有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居住且存在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新就业人员: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已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一、已在本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二、已在依法纳税的申请单位务工2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6125元);
四、在本地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
五、非本地的户籍但已取得本地的居住证。
那么有什么情况是不属于保障人口呢?
在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求学、入托等原因,将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学校等处的,未婚现役义务军人;虽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但并未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求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户口从他处迁来,未满一年的(3周岁以下除外);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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