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
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第四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